美国向加拿大确认,将正式提出引渡孟晚舟,这是加拿大驻美国大使麦克诺顿前天最先爆出的料。
麦克诺顿同时还抱怨,加方“很不满”加拿大公民“被惩罚”,“美国才是强力要求执法的一方,但付出代价的却是我们。”
但问题在于,孟晚舟现在是被加拿大扣留的,加拿大自身有裁量权。
第一,根据《加美引渡条约》遵循的 “双重犯罪原则”,只有当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都认为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加以处罚时,才可以引渡。美国指控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依据的是自身对伊朗的单边制裁,与加拿大法律无关。
第二,根据加拿大《引渡法》,加拿大司法部长可以通知法院终止引渡程序,则孟女士将会被立即释放。
23日,加拿大外交部长弗里兰正在风景如画的瑞士,参加达沃斯论坛。彭博社记者问她孟晚舟事件怎么处理。
弗里兰又重复了一遍麦克诺顿的措辞:“加拿大向美国陈述了这一引渡案件。美国有权决定是否从加拿大申请引渡某人。”
彭博社记者追问,怎么才能撤销引渡程序呢?
弗里兰答道:“这取决于美国人。”
堂堂外交部长,将自身主权让渡给美国,是“装可怜”,还是“真可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