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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男子电鱼触电身亡 四同伴担责20%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6-07-28 19:34:12

广西新闻网桂平7月28日讯(通讯员 许新芳)电鱼危害国家渔业资源,危及公民人身安全,早已为国家明令禁止,然而,桂平市五名男子却铤而走险,采用自制设备非法电鱼,最终,一名男子在电鱼过程中不慎触电身亡,而其余四名同伴也要为此担责赔偿。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

2015年5月9日7时许,梁某鹏与朋友莫某、曹某、陈某、梁某到桂平市某镇某村中俗名叫“白屋儿”的河水中电鱼。曹某、陈某组成一个小组,使用陈某提供的电鱼机进行电鱼,并且由曹某负责背电鱼机进行电鱼,陈某负责捕鱼;梁某鹏与莫某、梁某组成一个小组,使用莫某提供的电鱼机进行电鱼,且由梁某负责赶鱼,莫某负责背电鱼机进行电鱼,梁某鹏负责捕鱼。

事发时,莫某刚电得第一条小鱼,便叫梁某鹏在其手上的鱼捕中将鱼拿出。梁某鹏用手拿鱼过程中,发出一声惊叫,随后跌入水中。梁某看见后,将梁某鹏抱起来,后陈某等四人一起将梁某鹏抬至河边,并进行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随后陈某等四人将梁某鹏送至桂平市某镇卫生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当日,桂平市某镇卫生院出具梁某鹏的《死亡证明》。该证明中对梁某鹏的死亡诊断是“猝死”。2015年5月10日,梁某鹏被火化。事发后,曹某、陈某各赔偿3000元给梁某鹏的父亲。

2015年7月,梁某鹏的父亲认为陈某等四人提供电鱼机并多次邀约梁某鹏一起去电鱼,从而导致梁某鹏触电身亡,因此,应对梁某鹏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将陈某等告上法庭,要求四人连带赔偿18万余元经济损失。

桂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梁某鹏属于猝死。“猝死”并非梁某鹏本人故意造成的(非本意的),但也不能排除一定是由于梁某鹏自身存在的疾病突然发作后导致死亡。在没有进一步查明死因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梁某鹏的死亡是由外来诱因导致死亡的可能。

死者梁某鹏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使用电鱼机进行电鱼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但梁某鹏仍不注意自身安全,在没有采取足够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四被告使用电鱼机进行电鱼,从而导致猝死。梁某鹏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告应自行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被告明知电鱼具有危险性,仍与死者梁鹏一起电鱼,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次损害后果之次要责任。因四被告在电鱼时分工不同,法院根据各人过错责任的大小,认为被告莫某应承担8%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梁某应承担6%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曹某、陈某应各承担3%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莫某赔偿经济损失14010元、被告梁某赔偿经济损失10507元、被告曹某、陈某各赔偿经济损失5254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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