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广州市民王某五年前以190多万元买的房子,如今市价400多万元,但他不仅没赚到钱,反而倒赔十几万元。这是为什么?
原来,当年支付购房定金后,王某迟迟未交剩余房款,结果被房产公司两度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南沙法院审理后,判处解除黄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外,黄某还须向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9万多元。
未付清房款两度被告上庭
2013年3月,黄某在南沙区某大型楼盘购入一套总金额190多万元的商品房住宅,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黄某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此后便再未支付任何房款。
2014年12月,黄某接到了房产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但黄某并不同意解除合同。
2015年1月,房产公司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黄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庭审中,黄某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部分违约金,房产公司也表示调解意向基本一致,但需继续协商,房产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为此,黄某认为房产公司已不再要求解除合同。但房产公司却认为双方并没有达成明确的调解内容。
2018年3月,房产公司再次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黄某协助办理网签合同注销手续及支付房价款20%的违约金。
被判解除合同并付违约金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黄某应于2013年5月6日前付清全部房款,但其至今只支付了20000元购房定金。虽然黄某申请了延期付款,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房产公司做出了允诺,事实上,黄某也未按照延期付款申请的时间支付房款,房产公司依合同约定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虽然在2015年的诉讼中有调解意向,但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近日,南沙法院判决:房产公司与黄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黄某协助房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抵扣2万元定金后,黄某仍须支付违约金17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