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宁市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一五金店在销售一款名为“陆军1号”的产品及店面招牌上印有雷锋肖像。办案组从生产到销售环节进行调查取证后确定,浙江某机电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机电工具商行、南宁市某五金机电工具商行和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存在侵权行为,并于2019年10月18日,对四被告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人 何晓莹:本院认为,被告将雷锋肖像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侵害了雷锋的肖像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7日,生产厂家浙江某机电有限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陆军1号”的商标注册证,该公司使用“陆军1号”商标时,部分产品上印有雷锋肖像。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浙江某机电有限公司向南宁市某机电工具商行提供印有雷锋肖像的“陆军1号”商标的产品。由南宁市某机电工具商行再卖给另外两家五金店。法院认为四被告使用雷锋肖像的行为,已侵害了雷锋同志的肖像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11月20日,法院分别判决四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通过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召回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及发布赔礼道歉公告。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陈扬:这个案件是我们广西全区,由检察机关针对英烈肖像权侵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们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针对英烈肖像权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希望这个案件能够给公众引起一个警醒,就是呼吁公众能够以正确的合理的方式热爱英雄、崇尚英雄,大家来共同维护英雄的美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