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重庆7月14日消息(记者刘湛通讯员郝绍彬 屈冬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网约车驾驶员趁女性乘客醉酒将其强奸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后不清醒、不知反抗之机实施奸淫构成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系重庆一网络平台注册的网约车驾驶员。2015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通过手机软件接到一笔服务订单,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得意世界酒吧附近,驾车送醉酒的程某回渝中区肖家湾住处。凌晨2时30分许,秦某趁程某醉酒,在上清寺路某酒店与其发生关系。
同年8月3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73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渝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利用妇女醉酒不知反抗之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秦某系自首,又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秦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秦某认为自己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秦某没有对被害人采取明显的暴力手段,但其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后不清醒、不知反抗之机而对妇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据此,重庆五中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