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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遥控无人机拍衡水小区爆炸被拘:影响救援秩序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7-01-10 15:28:18

新京报讯 (记者曾金秋)1月7日晚间,河北衡水桃城区一小区某楼层发生爆炸。事故次日,男子张某遥控无人飞行器到事故现场上方拍摄。衡水市公安局称,该行为影响救援秩序,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因此给予违法行为人张某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警方称该行为影响救援秩序

衡水市公安局官方通报,1月7日晚,衡水市桃城区滏东嘉园发生爆炸事故。事发后,当地党委、政府立即开展抢救和相关善后工作。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按照统一部署对滏东嘉园现场周边进行警戒隔离和秩序维护。8日上午,违法行为人张某操控无人飞行器到事故现场上空进行拍摄,影响了正常救援秩序的有序开展,并引起部分民众围观,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通报称,经查,张某,男,1986年出生,衡水市桃城区人,视频拍摄及编辑爱好者。1月7日晚在朋友圈得知滏东嘉园事故后,于次日上午驱车至滏东嘉园西300米,操控无人机到事故现场上空进行拍摄。后被民警发现,从无人机内存卡上读出事故现场照片十几张,动态视频一分多钟,内存卡中提取的照片及视频资料,均为消防及公安民警救援、勘查画面。目前,张某已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依法行政拘留5天。

记者从衡水市公安局获悉,8日上午,事故现场已经被围上警戒线。被拘男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无人机遥控到顶层上方,越过了警戒线,对警方工作造成了影响。公安据此将其行政拘留。

衡水小区爆炸致两死一伤

1月8日凌晨,衡水市委宣传部消息称,1月7日19时30分,衡水市桃城区滏东嘉园10号楼二单元1103室发生爆炸,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经初步勘查,疑似气体爆炸所致。目前,受伤人员已入院治疗,爆炸原因正在调查中。

■ 说法

“处罚是否合理要看对救援影响程度”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可能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常莎认为,本案中涉事人员扰乱了正常救援秩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出了相应处罚,具体是否合理要看实际情况中该男子对救援秩序影响有多大,确实严重的情况可以予以拘留处罚。

关于无人机管理相关规定,记者查询发现,根据2016年7月11日出台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Ⅰ、Ⅱ类无人机,以及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由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证照管理。

《规定》还明确,Ⅰ类无人机空机重量及起飞重量均在1到1.5千克,Ⅱ类无人机空机重量在1.5千克到4千克,起飞重量在1.5千克到7千克之间。

此外,根据2016年9月21日出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

记者查询某品牌多个型号的无人机参数,发现其起飞重量在一两千克到十几千克不等,有些六轴无人机起飞重量在15千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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