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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森林公安局原政委获刑5年 借绿化工程受贿百万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6-11-13 08:57:27

 今年52岁的徐海峰原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被指控利用职权和地位,勾连北京市园林局副局长及密云、怀柔两地园林局局长,为一园林绿化企业招揽园林绿化工程,并因此受贿116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徐海峰因犯受贿罪被海淀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指控
  染指园林工程受贿百万
  海淀区检察院指控称,在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5年间,徐海峰利用其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以下简称北京森林公安局)政委的工作便利,将北京绿茵蓝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茵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另案处理)介绍给北京园林局原副局长史某(另案处理)、原密云县园林局局长王某、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原局长李某等人,为绿茵公司承揽了海淀区豆各庄乡金田郊野公园一期项目(以下简称金田郊野公园项目)、密云县京承高速公路三期重点通道绿化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京承高速通道绿化工程)、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园林部分城市休闲园一标段工程(以下简称怀柔新城滨河公园工程)等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蒋某给的钱款104万元、美元2万元,共折合人民币116万余元。
  海淀区检察院认为,徐海峰身为国家工作人
  员,其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请海淀法院对徐海峰定罪处罚。
  2015年1月8日,徐海峰被北京市纪委带走调查,并被采取“双规”措施。当年2月13日,他被送到海淀区看守所羁押。该案案发后,徐海峰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家属协助下退缴了116万元。
  早在案发之前,徐海峰便曾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被北京市纪委通报。该份发于2013年11月6日的通报显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黄德峰在2013年6月率团赴吉林省考察森林防火,座谈会开了半天,其余时间到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多个景区旅游。调查期间,黄德峰等人退还公款旅游费32145.98元。徐海峰因此与黄德峰一起被北京市纪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辩护
  部分案款应属“情感投入”
  徐海峰供述,北京市森林公安局主要有3个职责:一是负责查处涉林案件及野生动物案件,二是森林防火,三是管理森林公安队伍。他在1994年被调到北京十三陵林场任场长,和蒋某是上下级。后来,蒋某离职成立了绿茵公司做绿化工程。2009年春节前,蒋某带着年货到其家中拜年,待蒋某走后,他发现年货袋里还有20万元现金。爱人让他把钱送回去,但他打电话给蒋某,只是寒暄了几句,后来就把这20万元买了股票。徐海峰认为,蒋某给他钱第一因为
  在2008年他给蒋某介绍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史某,史某帮蒋某承揽了大量园林绿化工程;第二,是他帮助蒋某承揽了京承高速通道绿化工程和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
  相关证据显示,在2011至2014年每年春节,蒋某都会给徐海峰20万元;在2013年7月、2014年八九月份,在徐海峰出国考察及其女儿被学校公派到爱尔兰交流学习时,蒋某还各给了1万美金。
  蒋某证称,在陪徐海峰、史某等去天津打高尔夫球等期间,他也送过钱给徐
  海峰,“送钱一方面是因徐海峰帮忙介绍了工程,另一方面因为和徐海峰是多年的朋友了,给徐海峰做平时花销。”蒋某称,徐海峰一共帮他协调过两个项目,一个是京承高速通道绿化工程,金额600多万元;一个是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金额是400多万元。
  徐海峰辩称他只为蒋某介绍了京承高速通道绿化工程和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两个项目,收受蒋某的钱款应属于违纪行为。徐海峰的律师辩称,5年间徐海峰9次收蒋某给的
  116万余元,但仅有2011年、2013年收的两笔共40万元涉及请托,可以认定为贿金,但起诉指控的金田郊野公园项目,其实是史某给蒋某安排的,徐海峰不知情,故与徐海峰无关;蒋某送给徐海峰的其他钱款,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应属情感投入,是人之常情,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但可计入违纪收入。另外,徐海峰在被“双规”和调查期间,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真诚悔罪且积极退赃,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故望法院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理
  判处5年徒刑罚金20万元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定对徐海峰的指控罪名成立。至于徐海峰及其律师对犯罪数额提出的异议,法院认为,首先,徐海峰在担任北京市森林公安局政委期间,基于工作关系认识了史某等人,上述关系的建立和维系,均依赖徐海峰的职权或地位,徐海峰能够向相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蒋某承揽工程项目,也正是因为其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
  其次,徐海峰在园林绿化系统内有一定的影响,蒋某作为园林绿化公司的负责人,具有承揽工程的长期需求,两人关系的建立和维系也正是基于蒋某对徐海峰职务或地位的利益需求。虽然蒋某给徐海峰送钱的时间点大多在春节、出国或出游期间,时间跨度较大、数额相对稳定,并未与具体的工程项目一一对应,也没有因为徐海峰是否帮忙协调
  项目而有明显变化,但实际上两人已经形成了较为紧密的利益关系,蒋某定期给徐海峰钱款,正是基于其对徐海峰斡旋行为带来利益的长期需求。
  针对蒋某给予徐海峰女儿的钱款,海淀法院认为,该笔钱款虽未直接交给徐海峰,但蒋某同样是为了维护同徐海峰的关系,徐海峰也亲眼所见,默许和放任,故该行为的本
  质仍与直接给徐海峰钱款的行为没有任何差别,故不予采取徐海峰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
  最终,海淀法院认为徐海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故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以犯受贿罪判处徐海峰有期徒刑5年,罚金20万元,并没收在案扣押的赃款1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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